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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工业大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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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工业大学流动人口管理规定

点击次数:次    更新时间:2016-09-08

 

为加强对校园流动人口的管理,保障学校良好的教学、科研、生活秩序,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订本规定。

第一条     本规定所称“流动人口”是指无本市常驻户口,暂住本校从事劳务、经营、服务等活动,以取得劳务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。包括:建筑民工、校内单位聘用的合同工、临时工;校内商业网点场所、门店外来经营人员等。

第二条     学校成立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”,领导小组是我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流动人口管理和监督、检查等工作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(设在校保卫处),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。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权限,密切配合,共同做好我校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。

第三条     学校对流动人口按照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;“谁聘用,谁负责”;“谁容留,谁负责”的原则加强管理。

第四条     非本市户籍在本校拟居住三天以上的,应当自到达之日起七日内,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,向校保卫处申报居住登记,填写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》。因务工、经商、就学等拟在本校居住一个月以上的,年满十六周岁的非武汉市户籍人员,应依照《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到校保卫处或者社区及相关机构申办《武汉市居住证》。

第五条  校内各部门招聘的临时工、合同工、包工队、建筑队、个体经商人员,应在其进校一周内将花名册、身份证复印件分别报保卫处登记备案。逾期不申报备案的,校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工停业整顿。

第六条  聘用单位要指定安全责任人,成立治安保卫组织,配合校保卫处及辖区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,聘用单位、受聘人员必须与校保卫处签定治安责任书,凡不签定治安责任书的人员,一律取消其在校务工、经商资格。

第七条  凡出租公房的单位,必须经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到保卫处备案。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。对擅自将公房租借给他人的,依据《湖北工业大学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湖北工业大学房屋管理暂行条例》、《湖北工业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予以严肃处理。

第八条  流动人口从事生产、经营食品及饮食服务行业的,必须经工商、卫生部门审查批准,无“经营许可证”“卫生许可证”、“健康体检证”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饮食服务行业,禁止无照经营、乱摆乱卖,不准非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和无合法固定场所,从事经营活动。

第九条  流动人口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:

     (一)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学校管理,配合学校及聘用单位或个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。

(二)自觉爱护学校财产,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,不损坏学校设备、设施。

(三)严禁赌博,不侵占公共和私人财物。

(四)进出校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。

(五)凡批准居住在校内的流动人口必须居住在指定地点,不得随意搬迁或乱搭乱盖,严禁私拉乱接电线,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,严禁在施工场所或住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。

凡违反以上规定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或责成用工单位(个人)予以辞退;造成损失的,责令赔偿损失。如聘用流动人口无力承担赔偿责任,由用工单位和个人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。构成违法犯罪的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。

第十条  凡教职工的亲友来校临时居住,须按规定到居委会申报登记。学生的家长及亲友来校应按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  港、澳、台人员及外籍人士来校,按《入境人员住宿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第十二条  流动人口离校时,必须到校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。

第十三条  校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,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;造成损失的,应予以赔偿。

第十四条  流动人口违反其它规定的,将视情节轻重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《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》、《武汉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》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。

第十五条 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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