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卫处(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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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卫处效能建设七项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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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卫处效能建设七项制度

点击次数:次    更新时间:2016-09-05

 湖北工业大学保卫处(部)办事公示制

    第一条 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保卫处(部)各科室岗位依法依纪依规履职水平,规范办事程序,推进党务、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,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,根据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 第二条  保卫处(部)各科室依据在岗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,制定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,并在每个科室醒目位置予以公示。
    第三条  保卫处(部)各科室将各科室办事流程在湖北工业大学保卫处主页予以公示。
    第四条  对于涉密信息和重要事务的公示,要经分管处(部)领导审阅批准后,由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实施。
    第五条  公示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,通过保卫处(部)电子邮箱、微博、电话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。
    第六条  对公示的反馈意见,各相关科室应认真办理,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。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公示时间。

 

湖北工业大学保卫处(部)服务承诺制

    第一条  保卫处(部)各科室根据工作职能要求,对服务内容、办事程序、办理时限等相关事项,向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、接受监督、承担责任的制度。
    第二条  各部门科室落实服务承诺制应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便民、高效的原则。处处、事事、时时为服务对象考虑,简化办理程序、缩短办事时限,提高办事效率,提供优质服务。
    第三条  承诺公开办事程序。通过校园网、微博、文件、服务指南、办事流程图等形式,公开办事依据、必备手续、办理流程、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,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。
    第四条  承诺规范服务方式,改善服务态度,使用文明用语。做到笑脸相迎、亲切问候、让座敬茶、认真办理、满意答复、礼貌相送。不让服务对象受到冷落或刁难,不让服务对象因同一事项反复往来,不让正常的服务事项无故延误,不让部门形象受到损害。
    第五条  承诺提高办事效率。对服务对象问询的一般性事务,要简化办事手续,能办的立即办理,一次办结;不能一次办结的,要把办理的时限告知服务对象。属紧急、重要事项,在遵守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,实行急事急办。
    第六条  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,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内容,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,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。

 

湖北工业大学保卫处(部)首问负责制

    第一条  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来电、来访或询问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,即为首问责任人。
    第二条  首问责任人对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相关,都要热情接待,使用文明用语,必须负责解答、办理或交办、承办服务对象的各类问题和事由。
    第三条  遵循“首问负责,对口接待”的原则。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听取服务对象的陈述,并依据法律、法规或相关政策、制度规定,认真、负责地解答或处理。
    第四条  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,且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事项,应当立即办理;手续不齐全、不能立即办理的,要说明原因,按“一次告知制”要求予以告知;属于法律、法规及政策、制度规定不能办理的,首问责任人必须明确答复,并耐心、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。
    第五条  服务对象所提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其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,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,并帮助其联系相关科室工作人员,或告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。经办人员联系不上的,应记录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及其联系方式,并尽快转交经办人员回复。
    第六条  服务对象所提出事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请示、协调的问题,首问责任人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,并约定答复方式与时间,经请示、协调后,再予答复。再予答复时间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。
    第七条  保卫处(部)值班室应设立来电、来访登记簿,详细记录首问责任人拟办事项情况及办理结果,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及时填写。

 

湖北工业大学保卫处(部)限时办结制

    第一条  为保卫处(部)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,认真履行职责,方便服务对象和提高办事效率,特制订本制度。
    第二条 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凡符合规定、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。
    第三条  保卫处(部)各机关科室,对不能办理的事项须说明原因,做好解释工作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事项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,主办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,并保证提供优质服务。
    第四条  严格执行“校园110”安全保卫服务体系的接出警快速反应机制,并承诺接警后10分钟内赶到现场,随时做好对校园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。
    第五条  户籍室应积极协调、配合公安机关户籍科室及时办理各类户籍、证件事项。工作时限以公安机关为准,做到第一时间通知、派发户籍和证件。
    第六条  治安刑事类案件,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,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,说明情况,并及时组织论证,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服务对象。需配合公安机关完成的刑事类案件,以公安机关时限为准。
    第七条 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结的,应说明延办理由,耐心做好解释工作。

 

湖北工业大学保卫处(部)一次告知制

    第一条  服务对象到保卫处(部)各科室(或来电)办理、咨询事项时,在职责范围内,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、办事程序、办结时限、所需的全部材料;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。
    第二条 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在职责范围内的,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,能当即办理的事项,要当即办理。
    第三条 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,手续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;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齐全后,经办人应及时予以办理。
    第四条 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因不符合有关规定而无法办理的,经办人应告知法律、法规或政策要求,并做好解释工作。
    第五条  告知过程中,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。

 

湖北工业大学保卫处(部)主岗备岗制

    第一条  主岗备岗制是指在保卫处(部)各科室内两个相近岗位,互为备份岗位或顶替岗位,及时办理岗位事务的制度。
    第二条  各科室第一负责人为主岗人,其他为备岗人,主备岗人特殊情况时岗位为互补关系。
    第三条  主岗责任人不在岗时,须提前向备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;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接的,备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,不得推诿、拖延,影响公务办理。
    第四条  备岗责任人应主动了解主岗岗位职责,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,熟悉相关规定,切实履行所替代岗位的职责,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。

 

湖北工业大学保卫处(部)公开评议制

    第一条  保卫处(部)各部门科室开展公开评议,是提高管理水平、增强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,是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、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。
    第二条  开展公开评议,要坚持实事求是、民主平等的原则。评议人要对照标准,注重摆事实,讲道理;要尊重广大师生的民主权利,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;在评议标准面前要做到人人平等,一视同仁,严格要求。
    第三条  公开评议的主要内容,是对保卫处(部)各科室岗位、工作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的基本情况,包括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方面的基本情况。
    第四条  公开评议可采取自评、互评、走访师生、召开座谈会、填写评议表、问卷调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。
    第五条  负责开展公开评议的责任人,要对回收的调查问卷、数据信息和反馈的评议意见进行梳理和分类统计,汇总分析各科室岗位、工作人员的效能建设情况,找准突出问题,提出整改意见,督促进行整改。
    第六条  被评议的科室、工作人员,要以对学校和师生负责的精神,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,办事要公道、正派,要清正廉洁,不滥用职权,不能打击报复评议人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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